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砲指部九三五營第二連二兵砲手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1)判字第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七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二十時卅分許,在進入楊梅營區大門口時,因手插入口袋內,而經營門衛兵糾正,被告因而不悅,乃與衛兵爭吵,經本部憲兵連派員將其帶回連上詢問時,被告竟於憲兵連禁閉室門口大喊「共產黨萬歲」等語兩次(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胡蓓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俊儀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1)覆判字第4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朱浩萍(審判官)、楊清和(審判官)
書記官
陳明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1)判字第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累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俊儀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1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