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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沔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訴字第04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周文龍前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間因在新加坡閱讀「南洋週報」所載李匪先念撰寫之「台灣海峽兩岸同胞情」乙文惑於李匪「國共間已無深仇大恨」「應以政治協商方式立即和談」等統戰論調遂讚同李匪「以經濟貿易方式共謀全中國同胞幸福而達到國富民強之境」等口號乃於七十三年八月在台成立「龍頂企業有限公司」意圖與匪通商供給共匪有關電腦及家電用品等設備七十三年十二月經匪偽駐日使館匪幹孟憲舜韓列孚等人協助先後於七十三年十二月及七十四年二月二度潛赴大陸匪區經馮匪曉芳文匪希理等人安排與匪偽湖南國際經濟開發中心等廿一家匪偽公司簽訂購買彩色電視機一百零三萬一千台水泥四千萬公噸……等商品總金額約十七億美元之合約及技術協議。(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4)珠判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5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吳鈞然(審判長)、王治華(審判官)、蔡文欽(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12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累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5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立業
終審日期
民國74年12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