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訴字第04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周文龍前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間因在新加坡閱讀「南洋週報」所載李匪先念撰寫之「台灣海峽兩岸同胞情」乙文惑於李匪「國共間已無深仇大恨」「應以政治協商方式立即和談」等統戰論調遂讚同李匪「以經濟貿易方式共謀全中國同胞幸福而達到國富民強之境」等口號乃於七十三年八月在台成立「龍頂企業有限公司」意圖與匪通商供給共匪有關電腦及家電用品等設備七十三年十二月經匪偽駐日使館匪幹孟憲舜韓列孚等人協助先後於七十三年十二月及七十四年二月二度潛赴大陸匪區經馮匪曉芳文匪希理等人安排與匪偽湖南國際經濟開發中心等廿一家匪偽公司簽訂購買彩色電視機一百零三萬一千台水泥四千萬公噸……等商品總金額約十七億美元之合約及技術協議。(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