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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寶安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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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75)警檢訴字第02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奉匪命購船成立新公司對台貿易製造通商通航假象及遊說鄧樞至大陸等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雅彬
起訴日期
民國75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5)珠判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張蓉成(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6)覆普律循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錦安(審判長)、江一龍(審判官)、何善麟(審判官)
書記官
傅忠
審理日期
民國76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5)珠判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立業
終審日期
民國76年3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