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5)珠裁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在香港受蕭佛恭(另案處理)聘請擔任明航代理公司總經理一職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先後兩次奉蕭之命前往匪區深圳三和貿易公司向郭匪耀華報告該公司財物狀況並請求支援等事宜而知悉明航代理公司係受匪資助為匪從事對外貿易之機構惟仍繼續留任該公司嗣因蕭佛恭於七十五年元月廿一日經匪三和貿易公司總經理陸匪潤玲指示向台灣採購活魚至香港出售圖使匪牟取利益張偉雄知悉後即於同年廿五日隨同蕭某來台與歐文公司簽訂活魚銷售計畫幫助蕭佛恭達到供給共匪資產之目的(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