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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王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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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新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浙江
籍貫(縣、市)
玉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大陳防守區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檢字第168號
原始職業
金永興船出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羅東
、
謝桂者
、
陳永定
、
朱景全
、
王添葉
、
陳順娒
、
張度娒
、
林永來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孫恆瑞
書記官
孫普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大陳防守區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檢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會審
同案被告
羅東
、
謝桂者
、
陳永定
、
朱景全
、
王添葉
、
陳順娒
、
張度娒
、
林永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孫恆瑞
書記官
孫普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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