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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新竹遊民習藝所所民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又文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縣匪幫竊據其原籍河北安國縣時為匪編入勞動隊替窮人種田及為匪送公糧並常為匪召去參加與匪文化團義務演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3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又文廿七年至卅二年間原籍河北安國縣陷匪曾為匪編入勞動隊替窮人種田及為匪送公糧並常為匪召去參加與匪文化團義務演戲原審認其思想難免受匪薰染予以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擬定為叁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又文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縣匪幫竊據其原籍河北安國縣時為匪編入勞動隊替窮人種田及為匪送公糧並常為匪召去參加與匪文化團義務演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