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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輝2、陳高四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輝2、陳高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退伍榮民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
審理文件字號
(46)叛字743號
公訴人
鄭昌
辯護人
歐陽杰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李子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袁潤堂
(審判長推事)、
劉鴻儒
(推事)、
汪輔
(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9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桑振業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子順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張齊斌
(審判官)、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2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桑振業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子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張齊斌
、
唐湘清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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