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裁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中旬雄明輪停泊日本廣島尾道市時程義洲向凃啓鐘表示「大陸建設進步人人有工作有飯吃」等語約凃啓鐘逃往大陸投匪凃為之心動隱瞞不報同月廿五日下午九時許程義洲果乘機逃亡為日警逮捕程義洲竟要求日警遣送匪竊據地區凃啓鐘亦於同年卅一日船抵神戶時藉機離船逃往東京蘇俄駐日大使館請求庇護甫抵該使館門前時亦為日警逮捕先後由我駐日大使館交涉解送返國……其投匪行為尚在預備階段……不成立預備派亂罪但被告等思想傾匪灼然可見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