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字號
(45)詢裁字34號
原始職業
三八二O部隊第九連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居清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詢裁字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居清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5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