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王章華于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卅分自台北縣新莊鎮搭乘三重汽車客運二路公車前往台北市途中在車上公然濫言「大陸人民生活比台灣富裕」、「中華民國政府無能」等謬論並高喊「人民解放軍萬歲」、「共產黨萬歲」等反動口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關鴻謨(審判官)
書記官
王寶泉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