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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掖縣
畢業學校
在職進修讀完哈爾濱工業大學夜大電子自動化控制系
起訴書字號
(80)訴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偽中央情報委員會情報處情報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五年參加「中國共青團」,民國五十八年二月正式加入「中國共產黨」,七十七年間為匪中央情報委員會情報處(以下簡稱匪情報處)吸收為該組織之成員,代號:二十六黑,化名陳忻。七十九年七月九日於廣西桂林接受匪情報處參謀康健交付之任務,以瞭解馬祖地區航運情形、道路變化、海防部署、部隊變動及槍砲、飛彈基地所在並進行核對,俾便匪對我進行滲透、破壞,進而顛覆我政府,而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二時許……由匪民張樹民及楊姓船長以小船送至北竿島,潛伏至是日晨五時三十分許,始搭乘非軍人陳治總之計程車至北竿鄉電信分局以長途電話與台北之劉含華聯繫時,因行跡可疑,經陳某報警緝獲。(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查中國共青團及中國共產黨已為我政府宣佈為叛亂組織,被告於上述時、地,參加該叛亂組織並啣匪命滲透來馬祖地區,偵蒐航運情形、道路變化、海防部署、部隊變動及槍砲、飛彈基地所在並進行核對,俾便匪顛覆我政府之行為,因其潛伏來馬後,尚未著手實行即為緝獲,核其所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顛覆政府及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嫌,因參加叛亂組織為預備顛覆政府之一種,而參加叛亂組織罪之法定刑,較預備顛覆政府罪為重,自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元忠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80)判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100條2項)、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廖志成(審判長)、劉錫銘(審判官)、李麒(審判官)
書記官
劉治強
審理日期
民國80年6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80)判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100條2項)、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治強
終審日期
民國80年7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