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4)警偵字第015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寧人曾於民國七十年間因為匪宣傳罪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七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刑滿開釋,仍不知悔改,因工作無著,又對政府不滿,嗣於七十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寧人在高雄市小港區臨海工業區管理中心謀職時,公然對管理中心職員鄭親慰、林秀玲發表「毛主席萬歲」、「中共武力是世界最強的」等利匪言論,又於四月十三日中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左營至高雄市政府十九路公共汽車上,基於前揭概括犯意,公然對車上乘客黃世傳、李良彬、劉秀華等人發表「毛主席萬歲」、「只有中共統一台灣,台灣問題才能解決」、「台灣在蔣經國統治下沒有前途」、「只有趙紫陽才能統一台灣」等語,案經檢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解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廣康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