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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肥縣
畢業學校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學系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保定綏靖公署設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柱響字第0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審判長)、黃汝瑛(審判官)、徐鎮南(審判官)、包啟黃(審判官)、方炎(審判官)
書記官
張咏泉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樞思字第514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柱響字第0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審判長)、黃汝瑛(審判官)、徐鎮南(審判官)、包啟黃(審判官)、方炎(審判官)
書記官
張咏泉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10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柱響字第0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咏泉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10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