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414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於參加叛亂組織後開會多次該黃祖權復有搜集軍事上之秘密罪刑前判決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已屬寬恕乃在執行中仍不知悔悟改過自新竟於叛亂犯陳華伏法後又以「復仇」標題共同為文表示哀悼並圖復仇核其行為顯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祖權宋孟韶所寫之上項文字內容固有仇視與怨恨政府之詞但尚無企圖繼續從事叛亂活動或顛覆政府之積極事證且於寫成後即交由許學進收存亦不能證明其己轉送他人傳閱自不能遽予認定其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查該被告等前段叛亂罪經本部判決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乃在執行中竟因叛徒陳華執行死刑以「復仇」為題書寫煽動性反動文字第查該項文字尚未向不定人宣傳認其情節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