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蔣如駒在本部總政治部調查中供述在上海時曾閱讀「新民主主義」「毛澤東自傳」等反動刊物且對於此項反動刊物內容陳述甚詳自非被迫亂說難容狡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蔣如駒在本部總政治部調查中供述在上海時曾閱讀「新民主主義」「毛澤東自傳」等反動刊物且對於此項反動刊物內容陳述甚詳自非被迫亂說難容狡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