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13號
原始職業
英商大金山輪大副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朱文清出身廣東海軍學校歷充海軍聫錚美頌軍艦艦長三十八年夏因大陸淪陷意志動搖同年七月海軍總部調其來台工作竟逗留廣州旋赴香港謀就英商摩剌公司所屬商船職務本年三月改就英商順昌公司大金山輪大副(其他)
該輪於三十九年十二月起經常載運葯材水管鐵絲糖等物資懸掛匪幫五星旗往返匪區天津青島上海汕頭等地貿易本年六月二十五日該輪回航香港經汕頭海面為我海軍發覺截獲並查明朱文清於六月十四日在天津時曾向匪幫海員工會自首承認過去在政府海軍供職并於下次回航時再交自白書等情(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壽堂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6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朱文清原充海軍總司令部少校附員派駐廣州第四軍區司令部服務卅八年七月該總部令調其為台灣左營船舶管理所少校所員無故延不來台就職反而就任英商順昌公司大金山輪大副(其他)
於四十年三月起先後四次幫助該輪運輸藥材水管鐵桶玻璃染料麵粉糖豆等物資懸掛匪幫五星旗往返匪區天津青島上海汕頭等地資匪(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