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我游擊隊江鳳祥鄭達夫等部游擊工作人員卅九年十月間突擊六橫島時與部隊失去聯絡潛返家中為匪查悉扣押月餘釋出令其擔任駕船工作自四十年二月起先後引導匪徒至大陳島附近南韮山漁山等地刺探我軍事情況數次後因事被匪幫判刑七年送交寧波匪勞政大隊旋調慈谿匪農場服役至四十二年七月間與同農場服役之李富梅一同逃離匪區至漁山被我駐軍查獲等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