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定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作嚮導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我游擊隊江鳳祥鄭達夫等部游擊工作人員卅九年十月間突擊六橫島時與部隊失去聯絡潛返家中為匪查悉扣押月餘釋出令其擔任駕船工作自四十年二月起先後引導匪徒至大陳島附近南韮山漁山等地刺探我軍事情況數次後因事被匪幫判刑七年送交寧波匪勞政大隊旋調慈谿匪農場服役至四十二年七月間與同農場服役之李富梅一同逃離匪區至漁山被我駐軍查獲等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作嚮導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作嚮導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