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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靈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七五軍司令部前九十六師二八八團機三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正判字第0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圖利叛徒毀損軍械

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14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鍾秉良(審判長)、劉代利(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向學壽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錦英於卅八年二月間駐防東莞時受叛徒曾佩韋利誘囑在部隊中為匪宣傳及破壞武器半年後即在廣州灣駐地損壞步槍撞針一個……四十年五月間在港墩駐地又毀斷重機槍大簧一條(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黃錦英於卅八年二月間駐防東莞時受叛徒曾佩韋利誘囑在部隊中為匪宣傳及破壞武器……卅九年元月隨軍來台時發牢騷挑撥官兵情感並時常邀集莫興發等不特定之人開會公開宣傳共匪好國軍壞之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四十年五月間在港墩駐地又毀斷重機槍大簧一條被發覺拘禁竟於同年十二月九日越牆脫逃嗣被警查獲復於偵訊時化名黃有福偽稱係六十二軍警衛營逃兵等情(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覺判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圖利叛徒毀損軍械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14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鍾秉良(審判長)、劉代利(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向學壽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覺判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圖利叛徒毀損軍械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14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向學壽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8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