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偵訴字第41號
原始職業
憲兵司令部警務處上尉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二月間調台南関未果改派警衛海關總署迨同年五月廿五日上海淪陷後又接受偽職仍執行上項任務并於同年六月初與駐海關進德會馮升達等隊先後遵奉匪方偽命調往楊樹浦集中訓練直至同年八月廿四日被匪革職方於同年九月初離滬輾來台曾以上海淪陷偽謂任務達成向海関等官署請求復職不得又以曾任憲兵副連長等職而隱瞞曾就偽職事實并偽造日期為同年六月廿五日離滬檢同証件向憲兵東南指揮所朦蔽呈請派任憲四團一連上尉指導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於四十一年九月間經將承辦憲兵黃宣權密報任家修設有匪嫌之案情密告任家修嗣於四十二年三月奉調本部警務處服務後又於同年五月間告知任家修使與黃宣權修好作釜底抽薪(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仁齋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