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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懷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偵訴字第41號
原始職業
憲兵司令部警務處上尉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二月間調台南関未果改派警衛海關總署迨同年五月廿五日上海淪陷後又接受偽職仍執行上項任務并於同年六月初與駐海關進德會馮升達等隊先後遵奉匪方偽命調往楊樹浦集中訓練直至同年八月廿四日被匪革職方於同年九月初離滬輾來台曾以上海淪陷偽謂任務達成向海関等官署請求復職不得又以曾任憲兵副連長等職而隱瞞曾就偽職事實并偽造日期為同年六月廿五日離滬檢同証件向憲兵東南指揮所朦蔽呈請派任憲四團一連上尉指導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於四十一年九月間經將承辦憲兵黃宣權密報任家修設有匪嫌之案情密告任家修嗣於四十二年三月奉調本部警務處服務後又於同年五月間告知任家修使與黃宣權修好作釜底抽薪(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3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仁齋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判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2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蓉浦(審判長)、何援(審判官)、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楊介景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程克儉係該部上尉參謀前任憲兵第七團上尉參謀時曾經承辦現任聯勤總司令部少校秘書任家修匪嫌案乃於四十一年九月及四十二年五月間先後將承辦該案情形與檢舉人姓名洩漏於任家修等情(其他)

關於叛亂部份認為罪嫌不足諭知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副參謀總長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判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2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蓉浦(審判長)、何援(審判官)、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楊介景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法判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2條1項)、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介景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