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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2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九月間經李森炳介紹接受匪偽參謀魯正指使以經商名義雇用何信弟等由海門駕駛帆船潛赴蔣兒嶴時即被查扣等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於四十二年九月間經李森炳介紹接受匪偽參謀魯正指使以經商名義雇用何信弟等由海門駕駛帆船潛赴蔣兒嶴時即被查扣等情(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