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
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惟被告既先後三次受匪訓練依其情節有予以感化必要(犯本條例之罪而自首或攜帶槍械密件來歸者,得不起訴或減輕免除其刑。但依其情節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者,得以三年以下之期間內施以感化教育、感化處分以裁定或命令行之,其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免除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