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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詔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

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被告既先後三次受匪訓練依其情節有予以感化必要(犯本條例之罪而自首或攜帶槍械密件來歸者,得不起訴或減輕免除其刑。但依其情節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者,得以三年以下之期間內施以感化教育、感化處分以裁定或命令行之,其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免除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

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