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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樂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珠玉因夫黃書珠在白肯島營商故經常由匪區福州來夫處四十二年十一月間回匪區時被匪扣留經匪訓練教之調查我駐軍情況與軍事設備等乃於四十三年四月三日受匪偽趙某之命重來白肯島為匪刺探軍情未得結果為我軍查獲(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