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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市
畢業學校
江西省心遠中學肆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97號
原始職業
香港新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袁德泉係新生公司負責人竟慶祝偽國慶并頒發五星旗與益豐一二號兩船懸掛(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庸起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四十年四月十六日派該公司經理徐子卿以該公司名義與匪新漁水產公司訂立合作經營漁業契約並於訂約之日及同月三十日先後兩次交付匪新漁水產公司股款港幣五萬餘元(按該項契約定由新生公司投資股款港幣拾捌萬陸千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同年五月廿四日復由該公司魚撈部主任楊紹清將原屬新漁公司所有漁林號漁船一隻運送廣州交匪農林部接收等情(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趙子璋(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薩冠錦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寶瑴(審判長)、馬光漢(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0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92-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等於 10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該被告與匪方經濟人員龔學遂等往來之密切該新生實業公司有匪款之參加及利用漁船為匪購運物資圖利等情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92-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袁德泉與匪方經濟人員龔學遂等往來之密切該新生實業公司有匪款之參加及利用漁船為匪購運物資圖利等情形(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寶瑴(審判長)、馬光漢(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359號、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9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寶瑴(審判長)、馬光漢(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3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