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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桂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空軍新生社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凱倫於卅九年九月十四日以書信向陳春子宣傳匪幫威勢抨擊政府頑固 並意圖使之煽惑青年從事非法組織又於同年十月一日復以言詞向陳春子講匪幫實力雄厚(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及於卅八年十二月在前陸軍訓練部入伍生總隊暨卅九年四月在空軍總司令部雷達隊服役中先後二次逃亡等事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