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訴因失業過久迫於生活急欲謀取雍興公司廚司職位於四十三年八至九月間假借該公司全體工友名義誣指該公司廚司符玉佩為匪共分子及捏造李漢章致符玉佩函其內容係指示為匪工作偽為拾獲而函寄台北市警察局又偽造符玉佩圖章信函報寄正中書局立大祥綢布莊台孚食品店索款供匪應用後偽造信函報寄雍興公司董事長總務課長指符玉佩與匪有關威脅更換廚師等情(其他)
假借該公司全體工友名義誣指該公司廚司符玉佩為匪共分子及捏造李漢章致符玉佩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