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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宿遷縣
畢業學校
徐州昕昕中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廚司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訴因失業過久迫於生活急欲謀取雍興公司廚司職位於四十三年八至九月間假借該公司全體工友名義誣指該公司廚司符玉佩為匪共分子及捏造李漢章致符玉佩函其內容係指示為匪工作偽為拾獲而函寄台北市警察局又偽造符玉佩圖章信函報寄正中書局立大祥綢布莊台孚食品店索款供匪應用後偽造信函報寄雍興公司董事長總務課長指符玉佩與匪有關威脅更換廚師等情(其他)

假借該公司全體工友名義誣指該公司廚司符玉佩為匪共分子及捏造李漢章致符玉佩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