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呈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六年四月中旬與士官隊員李祖元密謀策動隊員攜械投降緬軍攻我基地被告當策動同隊隊員羅二張四陳九唐華等四名於五月七日例偽越過馬坑山逃入緬境第因屆時士官隊員停止休假李祖元不得外出陳張二人不願同逃被告與唐華攜械逃抵馬坑山時唐又畏縮不前被告一人自感險阻亦遂折返原隊待機結夥再逃……並以該區任務特殊直接與匪軍緬軍對峙作戰被告竟策動隊員攜械投降緬軍攻我基地為期鎮壓該區叛亂(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6條)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