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起字第27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李國輝集兩團官兵舉行紀念週訓話時語中對虞維銓隱含不滿詞畢虞維銓亦起而發言詞意與李國輝針鋒相對不甘相讓會畢李國輝即與現任本部上校參議時任復興指揮部參謀長何永年等商議後便以召集幹部會議名義將七零九團幹部集合在會議場內再命……等五人同赴虞維銓住所行兇因虞不在鄭德顏等五人撲空返回……李國輝除告知虞維銓之所在並命鄭德顏等五人於途中守候外便折回囑由何永年令派不知情之團坿吳金銘轉派傳令兵甯輝將虞維銓自會場中誘出行至離會場約七八十公尺處……鄭德顏等五人任務達成後即赴會場將其槍殺虞維銓之經過報告正在等候消息之李國輝李聞報後當即向眾宣佈虞維銓之罪狀何永年亦繼而發言指責虞維銓之惡行(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