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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魯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05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間任陸軍第八軍軍械科長至三十九年一月間以該軍於雲南昆明附近與叛逆盧漢所部交戰失散後便入昆明城內投奔盧逆設立之「軍官收容總隊」並任該隊「指導員」之職直至同年三月間始潛離該隊輾轉入緬四十三年三月十日隨雲南總部來台(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保謙(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7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7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8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餘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吳中相(審判長)、林興琳(審判官)、馬璋(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何永年於卅六年三月任前陸軍8C166D496R一營營長及卅八年一月任前第十三兵團部副官處副處長期內曾先後在山東省掖縣暨江蘇徐州被俘參加共匪人民民主聯盟協進會宣誓為匪工作并於卅八年十二月盧逆漢在昆明市叛變後投附盧逆充任偽軍官兵收容總隊指導員迨卅九年又潛至緬甸擔任復興指揮部參謀長倡導所屬官兵唱跳匪幫秧歌舞意圖潰散軍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7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餘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吳中相(審判長)、林興琳(審判官)、馬璋(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餘部份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