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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聲字第5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侯玉廷因自感際遇不佳,加以收聽廣播,受匪蠱惑,乃從民國七十一年六月起至七十四年七月,陸續以「憂國人」、「愛國愛鄉的志士N.Y.」、「L.E.C」、「B.C.E」、「W.Y.H」、「W.」等化名,濫書:「今天中共用不著分化我們內部、外交上他們用實力孤立我們,他只不打台灣而已,要打也不用軍隊,兩顆飛彈就解決一切。」、「貫徹民主說了卅多年,貫徹了什麼?專制、獨裁、不自由、沒人權,比蘇聯中共還更甚千倍。」等利匪信函計八件,分別郵寄政府機關及政府首長或民意代表等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文仁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4)珠裁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侯玉廷因自感際遇不佳,加以收聽廣播,受匪蠱惑,乃從民國七十一年六月起至七十四年七月,陸續以「憂國人」、「愛國愛鄉的志士N.Y.」、「L.E.C」、「B.C.E」、「W.Y.H」、「W.」等化名,濫書:「今天中共用不著分化我們內部、外交上他們用實力孤立我們,他只不打台灣而已,要打也不用軍隊,兩顆飛彈就解決一切。」、「貫徹民主說了卅多年,貫徹了什麼?專制、獨裁、不自由、沒人權,比蘇聯中共還更甚千倍。」等利匪信函計八件,分別郵寄政府機關及政府首長或民意代表等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吳鈞然(審判長)、劉岳平(審判官)、李太正(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12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4)珠裁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