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318號
原始職業
福建反共救國軍閩南地區第二大隊第七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傅一偉原任陸軍整編第十一師少尉排長於徐蚌會戰宿縣之役左腿負傷以金戒子二枚賄通匪方班長冒充匪軍華東野戰軍第七縱隊五十九團戰士被遣送野戰醫院治療傷癒以榮軍身份由偽金華專署派偽浦江縣稅務局擔任收發先後調升偽科長及代理稅務局長等職三十九年脫離匪區逃抵香港四十一年以調景嶺難民身份入台旋撥福建省反共救國軍游擊總部第二大隊七中隊充隊員因工作勞苦對政工指導員廖烈英之行為不滿常發牢騷攻擊政府內容傾匪(犯本條例之罪而自首或攜帶槍械密件來歸者,得不起訴或減輕免除其刑。但依其情節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者,得以三年以下之期間內施以感化教育、感化處分以裁定或命令行之,其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免除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