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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318號
原始職業
福建反共救國軍閩南地區第二大隊第七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傅一偉原任陸軍整編第十一師少尉排長於徐蚌會戰宿縣之役左腿負傷以金戒子二枚賄通匪方班長冒充匪軍華東野戰軍第七縱隊五十九團戰士被遣送野戰醫院治療傷癒以榮軍身份由偽金華專署派偽浦江縣稅務局擔任收發先後調升偽科長及代理稅務局長等職三十九年脫離匪區逃抵香港四十一年以調景嶺難民身份入台旋撥福建省反共救國軍游擊總部第二大隊七中隊充隊員因工作勞苦對政工指導員廖烈英之行為不滿常發牢騷攻擊政府內容傾匪(犯本條例之罪而自首或攜帶槍械密件來歸者,得不起訴或減輕免除其刑。但依其情節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者,得以三年以下之期間內施以感化教育、感化處分以裁定或命令行之,其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免除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