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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招遠縣
畢業學校
北平鏡湖中學高中部肄業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340號
原始職業
大源醬油廠工友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世鐸於民國二十七年在山東招遠縣加入匪幫外圍組織「人民抗日救國團」為團員擔任教育工作二十八年在匪第八區貿易局所屬商店當採購員繼任匪膠東軍區招遠縣衛生院庶務三十年八月又由其友宋壯飛及其表弟王銘琛二人介入匪黨為預備黨員三十一年二月調在匪南招縣政府整風班受訓六月經宣誓後為匪黨正式黨員在匪北招縣第八區各界救國會歷任宣傳員教育員三十六年四月調到匪膠東軍區聯絡部充當情報員擔任策反我軍部隊並探查國軍裝備編制軍紀教育及美軍來往情形暨美援數目等情報工作嗣因目睹匪幫各種暴行自己家庭亦遭清算對匪心灰乃在京滬一帶經商三十八年上海陷匪逃赴廣州投入青年軍來台後又離開部隊在機關商號充當工友四十一年十一月向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檢舉他人匪嫌而未將自己過去為匪詳情坦白供出經該處運用一時發覺被告所檢舉多有不實工作表現欠佳復經追詰始承認有加入匪黨及歷充偽職等情事由該處解部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7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世鐸於廿七年在山東原籍參加匪幫外圍組織「人民抗日救國團」為團員,廿八年任匪第八貿易局所屬商店採購員繼任匪膠東軍區招遠縣衛生院庶務卅年八月間經其表弟王銘琛友人宋壯飛介入朱毛匪幫為預備黨員卅一年二月在匪南招縣政府整風班受訓六月為匪黨正式黨員嗣任匪北招縣第八區各界救國會宣傳員卅六年四月充匪膠東區聯絡部情報員曾刺探國軍裝備編制軍紀教育及美軍美援數目等資料嗣於卅八年赴京滬經商上海陷匪後至廣州投入青年軍來台匿不自首經發覺被獲各情均經該部訊證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7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呈被告劉世鐸於二十七年參加匪幫外圍組織「人民抗日救國團」團員於卅一年二月為匪黨正式黨員歷任匪職充任匪情報員策反我軍刺探國軍裝備編制軍紀教育及美軍軍援資料卅八年由滬至穗投入青年軍第二十一師隨同來台匿不自首案經內調局破獲解送台省保安司令部訊證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7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0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