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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呼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團管區司令部文書中心下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林湯炳(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呂秀亭(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等,均係由韓返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四十年四、五月間,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至五十一年五月,周訓政……草擬致親愛的老友函乙件,長達三千餘言……內容荒謬,並收抄匪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等文件,於同年九、十月間,先後於王兮、陸建勛、劉永忠等至該處探病之際,出示渠等閱覽。王閱讀完畢,點頭示意贊同,陸於閱畢後,亦認為「應該如是」,並表示「不要亂寫東西,以免被人發覺」,劉永忠則未表達意見。自此之後,劉永忠學習台語,收聽共匪廣播等,行動亦益趨詭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兮等均係(43)年1/23由韓來台之反共義士……周訓政草擬致親愛的老友函……抄錄由收聽共匪廣播所得之匪偽第八屆中委會十全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互相閱覽獲致共同信念……王兮等常研閱匪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部份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部份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況字第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3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簫南(審判長)、杜文俊(審判官)、呂秀亭(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羣(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均係由韓返國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中華民國四十年四、五月間同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至五十一年五月周訓政因肺結核病,請假至台中雙十路租屋休養期間,更自購五燈長短波收音機一架,大肆收聽共匪各電台廣播節目,並於同年六月廿五日草擬親愛的老友函一件,長達三千餘言,……內容荒謬,併同收抄之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等文件,於同年九十月間先後於陸建勛、劉永忠等至該處探病之餘,出示渠等閱覽。陸閱畢認為「應該如是」,並表示「不要亂寫東西,以免被人發覺」。自此以後,劉永忠亦學習台語,收聽共匪廣播,行動益趨詭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43)年1/23由韓返台……(51)五月周因肺病請假至台中租屋休養自購收音機收聽共匪廣播同年6/25草擬親愛的老友之函一件長達三千餘言措詞荒謬併同收抄中共八屆十全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等文件於同年九十月間先後於陸劉等至該處探病之際出示渠等閱覽,陸閱畢認為「應該如是」並表示不要亂寫東西以免被人發覺自後劉永忠亦學習台語收聽共匪廣播行動盡趨詭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羣(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教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法瀋字第3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飛龍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