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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寬甸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6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吳濟民係安東省寬甸縣人原在偽滿寬甸縣公署充當事務員及財政股長民國卅四年十月共匪接收該縣仍充財政股長繼在匪公安保安科辦理登記本黨暨偽滿人員中途被匪懷疑命其參加受訓兩月撥充匪航政局海員合作社會計三十五年七月被派到煙台清算眼目將所收之黃金四十餘兩採購貨物經商轉由大連瀋陽到達青島卅八年六月復由青島混隨十一綏靖區來台並有攜帶鴉片土二百兩勾結該綏靖區突擊隊指導員姜大軍幫同包庇挾運到台後在基隆經賈姓者介紹將煙土三十餘兩賣與許雲飛十餘兩賣與同鄉叢飛其餘由潘仲和介紹王墨林為其售賣嗣經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據報緝獲解部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禁煙禁毒治罪條例(5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販賣鴉片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5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販賣鴉片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5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