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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沔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預備部隊訓練司令部第四聯絡組准尉連絡官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林湯炳(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呂秀亭(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等,均係由韓返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四十年四、五月間,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四十六年,王兮、周訓政雖先後考入海軍官校及外語學校受訓,然仍難改變其傾匪思想……至五十一年五月,周訓政因肺結核病請假至台中雙十路租屋休養期間,更自購五燈長短波收音機一架,大肆收聽共匪各電台廣播節目,致對共匪幻想與嚮往,益堅其為匪立功之念。乃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草擬致親愛的老友函一件,長達三千餘言……並收抄匪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等文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兮等均係(43)年1/23由韓來台之反共義士,當時陸建勛曾語王兮周訓政「抵台後如好即幹下去不好即違反政府」等偏激言詞;(50)年二月及八月間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等同遊新竹青草湖時咸認反攻無望共匪遲早來台遂研討學習台語建立羣眾路線以為思想結合基礎俾為匪工作周訓政草擬致親愛的老友函其中列有七點重要方針(1)學習台語為接近羣眾工具(2)倡導勞動神聖向鄙視勞動者開弓向寄生蟲開刀向接近者開導(3)同情窮苦人(4)瞭解并發掘官人罪惡(5)倡導樸實指責社會虛榮(6)宣揚祖國風土人情誘發其對祖國熱愛(7)批評美國佬橫行在羣眾中建立美國不可靠之思想;抄錄由收聽共匪廣播所得之匪偽第八屆中委會十全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互相閱覽獲致共同信念自此行動詭密;王兮等常研閱匪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6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兮、周訓政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兮、周訓政、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等,均係由韓返國反共義士。於大陸陷匪期間,先後投入匪軍部隊,參加韓戰。迄四十年四、五月間,在韓國戰場為聯軍俘獲,編入七十二聯隊任劇團演劇及音樂等工作。以受該團赤化份子之薰染,及思想教育之影響,中毒頗深……四十六年,王兮、周訓政雖先後考入海軍官校及外語學校受訓,然仍難改變其傾匪思想……至五十一年五月,周訓政因肺結核病請假至台中雙十路租屋休養期間,更自購五燈長短波收音機乙架,大肆收聽共匪各電台廣播節目,致對共匪幻想與嚮往,益堅其為匪立功之念。乃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草擬致親愛的老友函一件,長達三千餘言……並收抄匪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公報,及漢字拉丁化拼音法等文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兮、周訓政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況字第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法瀋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飛龍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9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