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高工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7)檢起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東海六號輪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婁鄰頤對于前開先後為金天頌、李瑞振、翁貴林等由香港私運速賜康原料、PENTAZOCINE速賜康針劑、禁藥NOSOAPIN海洛因及匪貨玉器等來台交由被告顏嘉男攜帶下船,除于去(66)十月十四日託帶之貨品,經警總高雄港區檢查處查獲外,餘均運出高雄港區送交貨主,每次所得酬金已分別交付顏員之事,均據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顏嘉男、李德振、翁貴林等所供情節相符,並有獲案之私貨可資佐證,自堪採信,惟據被告婁鄰頤一再供稱:去年十月十四日所帶私貨中實不知混有毒品海洛因,以之訊諸貨主共同被告李瑞振亦據供證,被告婁鄰頤確不知情,所供尚堪採信,經核該被告婁鄰頤于本局台港海上交通任內,基于貪圖不法得利之概括犯意違背本局交通任務,先後為金天頌、李瑞振由香港私運禁藥速賜康及其原料來台,因已觸犯刑法第五十六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六款連續公務員對于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連續輸入禁藥等罪嫌,惟其連續輸入禁藥與其連續收受賄賂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收受賄賂處斷,而其于去(66)二月底離職後繼續為李瑞振自香港私入速賜康原料暨其針劑及先後兩次為翁貴林私運大批匪貨玉器來台,私運玉器進口部分雖亦觸犯輸入禁藥進口及海關緝私條例第卅六條第一項私運貨物進口罪嫌,惟係基于前開不法得利之一貫行為與其前開犯行具有連續關係,仍應依連續收受賄賂一罪論處,而其與潛匪金天頌等同謀私運禁藥速賜康及匪貨玉器等由港來台,一則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一則擾亂社會金融,均屬共匪統戰陰謀,亦涉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惟與前開犯罪具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叛亂罪論處並沒收其全部財產,至其私運禁藥中混有海洛因四百公克,被告事先暨不知情,依法不應另負運輸毒品之刑責。(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查被告婁鄰頤對于前開先後為金天頌、李瑞振、翁貴林等由香港私運速賜康原料、PENTAZOCINE速賜康針劑、禁藥NOSOAPIN海洛因及匪貨玉器等來台交由被告顏嘉男攜帶下船,除于去(66)十月十四日託帶之貨品,經警總高雄港區檢查處查獲外,餘均運出高雄港區送交貨主,每次所得酬金已分別交付顏員之事,均據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顏嘉男、李德振、翁貴林等所供情節相符,並有獲案之私貨可資佐證,自堪採信,惟據被告婁鄰頤一再供稱:去年十月十四日所帶私貨中實不知混有毒品海洛因,以之訊諸貨主共同被告李瑞振亦據供證,被告婁鄰頤確不知情,所供尚堪採信,經核該被告婁鄰頤于本局台港海上交通任內,基于貪圖不法得利之概括犯意違背本局交通任務,先後為金天頌、李瑞振由香港私運禁藥速賜康及其原料來台,因已觸犯刑法第五十六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六款連續公務員對于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連續輸入禁藥等罪嫌,惟其連續輸入禁藥與其連續收受賄賂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收受賄賂處斷,而其于去(66)二月底離職後繼續為李瑞振自香港私入速賜康原料暨其針劑及先後兩次為翁貴林私運大批匪貨玉器來台,私運玉器進口部分雖亦觸犯輸入禁藥進口及海關緝私條例第卅六條第一項私運貨物進口罪嫌,惟係基于前開不法得利之一貫行為與其前開犯行具有連續關係,仍應依連續收受賄賂一罪論處,而其與潛匪金天頌等同謀私運禁藥速賜康及匪貨玉器等由港來台,一則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一則擾亂社會金融,均屬共匪統戰陰謀,亦涉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惟與前開犯罪具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叛亂罪論處並沒收其全部財產,至其私運禁藥中混有海洛因四百公克,被告事先暨不知情,依法不應另負運輸毒品之刑責。(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戡亂時期貪汙治罪條例(4條0項6款)、藥物藥商管理法(72條1項)、海關緝私條例(3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曾念祖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孟舒存(審判長)、曹肇揆(審判官)、成大崐(審判官)
書記官
張凱輝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凱輝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5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