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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沔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率隊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8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孫方今與施品三素有仇恨乃與共同被告鄭重謀議由孫方今擬就密告內容控稱三十八年四月間施品三在沔陽縣府軍事科長任內與李太平楊震華劉子毅秘密會議將全部武力率往峯口投匪旋至武昌候補銜受匪高級政治訓練後被派回鄉為匪農會生產委員會委員等情再由鄭重書寫於本(43)年三月二日出名向該部誣告等事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率隊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率隊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