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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天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神杖輪水手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不正言行可疑者十七名應發交新生總隊管訓感化六個月後驅逐出境(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李明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5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