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319號
原始職業
福建反共救國軍游擊總隊直屬第二大隊直屬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樹基三十七年四月擔任前陸軍第九十六軍獨立團連長於昌濰戰役右腿負傷被匪俘獲在匪幫野戰醫院治療五十餘日撥送匪方渤海教三團因傷勢未癒被遣返原籍三十九年脫離匪區逃至香港在九龍調景嶺難民營以陸軍軍校畢業生身份參加難民營黃埔同學會擔任組員四十年五月參加第三勢力英武學會四十一年以難民身份來台業經馬祖守備區司令部查悉連同涉嫌之傅一偉一名解部偵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樹基係零五九部隊隊員由金門防衛部以其被匪俘虜及參加英武學會迄未自首及對政府不滿乘機煽動誣衊領袖有叛亂罪嫌解送法辦等情既據訊明以被告參加第三勢力英武學會及被俘事實在未發覺前均於四十二年四月在前福建反共救國軍游擊總部以中隊為單位舉行自清運動大會中分別填表及口頭坦白自清則與自首之規定無異至其乘機煽動誣衊領袖一節認係與指導員廖烈英之互相批評攻擊不能據以認定其有不滿現實及詆毀政府或長官行為依法諭知免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