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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浦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部警衛營第三連廹砲排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之物交付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九年七月在軍訓班入伍生總隊服役時由駐地鳳山逃亡嗣因被押陸軍總部復捏詞冒充匪諜陸續騙取同室押犯王應昭陶隆庭財物(其他)

被訴匪諜嫌疑部分該被告前於憲兵第九團預訊時曾自白經廣東偽人民政府派遣來台搜集情報但被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惟被告張立福迭以荒謬言論冒充匪諜王應昭陶隆庭身為國家軍人竟意志不貞冀圖傾向匪幫思想均欠純正該張立福於刑之執行完畢及王應昭陶隆庭於判決確定後應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6條)、刑法(339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秉才(審判長)、曾豈凡(審判官)、張自真(審判官)
書記官
鄭惠民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之物交付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6條)、刑法(339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惠民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8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