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銓能因不自努力生活潦倒遷怨社會本(六十七)年一月四日於其台中縣后里鄉公館村安眉路四十三號居所以粉筆在兩塊木板上書寫「共產黨毛XX萬歲」「共產黨必勝必強」等反動文字後將之豎立住屋內……被告書寫濫諛毛匪等有利叛徒之文字雖尚未出示他人未達為匪宣傳程度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