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字第7號、(59)勁需字第7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順聰因不滿現實遷怒元首於民國五十九年元月十二日在岡山鎮以複寫紙書寫詆毀總統「屠殺抗日英雄」「戡亂剿匪不力」「破壞國家團結」「貽禍大陸同胞」等荒謬函件以限時掛號分寄嚴副總統徐慶鐘部長查良鑑部長立法委員李公權監察委員陶百川等事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