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抗動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所為攻訐政府,反對反攻,妄言反攻必敗及主張兩個中國等謬論,無異為匪張目,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2款)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抗動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所為攻訐政府,反對反攻,妄言反攻必敗及主張兩個中國等謬論,無異為匪張目,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2款)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