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前川鄂湘邊區綏靖公署中將副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十一月間該徐會之發表斯職後由渝赴前方因交通困難並接宋主任希濂電話告以前方情勢轉緊令與該署副主任潘佑強暫留渝市致未到職同年十一月底渝陷匪弗久該徐會之與已附匪之舊識程維黃相晤經程介紹與匪第二野戰軍劉伯誠匪部所屬之西南軍管會公安部發生關係先後與匪幹周俊烈及匪方負責人于炳然等晤談多次最後接受共匪派遣來台從事策反工作其對象以彭副司令孟緝呂國禎為主要任務並由匪方允准派其舊同事王子江易烱二人隨同來台充當助手迨三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該徐會之向匪方領得偽幣一百萬元偕同王易兩人由渝取道穗港而圖潛台同年四月一日抵港後因感入境手續辦理困難命王易兩人留港等候於六月一日先行隻身來台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3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遵查該徐會之於三十八年十一月底在渝陷匪後雖曾受匪命冀圖來台從事策反工作然於三十九年四月抵港後自知悔悟將陷匪後經過情形在港擬具報告於同年六月上旬抵台後即面報本部袁次長守謙轉呈鈞座及院長陳并經前川鄂湘邊區綏署副主任潘佑強到案証明在港時確曾見該項報告即簽呈袁次長亦奉批「所稱屬實呈總統報告并已轉交俞委員濟時便呈矣」等因是徐會之於犯罪事實未經發覺以前已將受匪誘惑而致附匪經過呈報政府已勘認定(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