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聲字第242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徐自光係計程車司機六十九年十月九日駕駛台北市一品車行O一五六二八號計程車自台北市承德路三段三德飯店搭載旅客陳忠發、鄭達人前往萬華車行途中發表「共產黨你不能說他們不好,如果不好,怎麼能統一整個中國……現在中共已算是世界強國,沒有幾套,怎麼會有這種成就」等為匪張目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裁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徐自光係計程車司機緣於六十九年十月九日駕駛台北市一品車行O一–五六二八號計程車自台北市承德路三德飯店搭載旅客陳忠發、鄭達人前往萬華途中發表「共產黨你不能說他們不好,如果不好,怎麼能統一整個中國……現在中共已算是世界強國,沒有幾套,怎麼會有這種成就」等為匪張目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