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聰耿字第900號
原始職業
榮民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因病在台中榮民醫院療養期間先後於本年四月十五日晚間同月十八日中午在病室表示「三民主義就是共產主義」「毛匪澤東也是為了國家不然可以去享受了」同月二十五日晚間在病區前與人辯駁「你們說共產黨兇你看過否」及於同年七月三日在大禮堂黑板上書寫「解放台灣」字樣為吳海人所見各情均經自白不諱……核其情節尚屬輕微然查上開行為深足影響他人招致妨害社會安寧秩序之結果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2月2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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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