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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衢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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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3)警檢訴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台南市稅捐稽征處稅務員兼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參加匪偽學習研究匪偽書刊,接受匪偽講解理論,並將農民銀行衢縣辦事處所有財物交付匪幫,於三十九年十一月間,受匪偽華東區軍政委員會秘書長吳匪克堅之命,派遣來台,其所負任務,一為策反財經界人士,一為蒐集財經情報,雖據供策反工作,尚未進行,但既於四十一年年底至四十三年三月間,先後蒐集我財經情報六次,均分別用密語書寫轉寄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凉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潘儀(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凉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更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凉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潘儀(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凉字第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更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潘儀(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大陸陷匪前,任中國農民銀行杭州分行副理,兼衢縣辦事處主任等職,三十八年五月,匪竊據衢縣後,匪第三野戰軍匪幹彭某命其召集衢縣中國交通、農民等銀行負責人晤面飭準備將財產交匪事宜,被告乃於同月底將中國農民銀行杭州分行衢州辦事處所有現金帳冊財物,交與匪方……於三十九年十一月間,與匪勾結,主動要求匪蘇北區經濟行政高級匪幹楊在泮,建議匪方以其長兄戴銘禮……與我財經界人士之舊關係,派其來台刺探財經消息,經楊匪陪同往晤……吳匪克堅,吳表首肯……由吳交付任務,策反我財經界人士,搜集我財經情報……並約定各項代用名稱,及指定轉信人為香港蔡濯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四十年元月抵達香港,在港期間又與蔡濯堂約定通信方法……四十一年十月來台後,曾訪我財經界高級人士……先後六次以約定方式將我財政收支預算決算,新台幣發行情形及準備保證金情報寄往香港。四十二年秋,蔡濯堂曾遣一王姓船員帶交港幣五百元,供繼續搜集情報之用。四十三年三月……停止活動。五十一年三月,將衢縣農行辦事處財產交匪方,及在上海覓職情形、辦理反共自覺表白,而將匪派其來台及為匪活動等情形秘而不宣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2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任中國農民銀行杭州分行副理,兼衢縣辦事處主任等職,卅八年五月,匪竊據衢縣後,戴銘允即將該處現金賬冊財物等交付匪方……於三十九年十一月間,與匪勾結,主動要求匪蘇北區經濟行政高級匪幹楊在泮,建議匪方以其長兄戴銘禮……與我財經界人士之舊關係,派其來台刺探財經消息,經楊匪陪同往晤……吳匪克堅,吳表首肯……由吳交付任務,策反我財經界人士,搜集我財經情報……並約定各項代用名稱,及指定轉信人為香港蔡濯堂……於四十年元月抵達香港,在港期間又與蔡濯堂約定通信方法……四十一年十月來台後,曾訪我財經界高級人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四十年十二月至四十三年三月,先後六次以約定方法將我財政總收支預決算,新台幣發行情形及準備保證金情報寄往香港。四十二年秋,蔡濯堂曾遣一王姓船員帶交港幣500元,供繼續搜集情報之用。四十三年三月……停止活動。五十一年三月,雖曾辦理反共自覺表白,但僅填報將衢縣農行辦事處財產交匪方及在上海覓職情形,至於受匪派來台及為匪活動等部份秘而不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2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潘儀(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2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