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言取部字第1048號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被起訴時年齡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第二療養所下士療養施韓羽一員於卅八年曾服務本軍焦山艇因違犯軍紀被開革職後參加陸軍第廿三師於福建連江戰役離部返福建長樂原籍斯時該長樂業已陷匪但該員竟向匪福建招收我留大陸海軍人員處申請登記(其他)
參加匪地方村中召開之會議並聽匪講演閱讀匪報(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于卅九年春始逃出匪區至馬祖參加本軍輾轉來台其居留匪區附匪各節於政府迭次公佈自首及四十四年辦理「國軍中曾被匪誘迫人員登記」該員竟不予登記經被偵獲奉准扣訊辦理(其他)
經訊該員對附匪各節均供認不諱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嫌及觸犯「國軍中曾被匪誘迫人員登記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經呈奉國防部八月七日(47)擇振字第二九七七號令核示「施韓羽一名准移付軍法依法審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國軍中曾被匪誘迫人員登記辦法(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