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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如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生報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曹慶源於民國三十一年朱毛匪幫盤據江蘇北部時曾任匪如皋縣豐利區公所辦事員助理員等職約一年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認其思想不正聲請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曹慶源係新生報僱員亦於卅一年朱毛匪幫盤據江蘇如皋縣時任該匪該縣豐利區公所辦事員助理員等職一年原審認其思想不正依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曹慶源於民國三十一年朱毛匪幫盤據江蘇北部時曾任匪如皋縣豐利區公所辦事員助理員等職約一年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認其思想不正聲請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