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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獲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7)檢起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第四處高雄特交組中校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曹旺春係本局第四處高雄特交組中校組長,顏嘉男係同組少校安全參謀官,婁鄰頤原係本局專任台港海上交通,于六十五年八月間受潛匪金天頌(在逃)利誘為其自香港干德道35B-2共匪駐港統戰份子曾太太(名不詳)提取速賜康原料(PENTAZOCIEN)來台,製造針劑銷售戕害國民身心,當其赴港前,曾徵得顏員同意由其利用免檢身分攜帶上岸運出港區,約付酬金,因而婁員于同月底由港返抵高雄時,即將曾匪交其運台之速賜康原料一包(重一公斤)交由顏員帶出高雄港區,當日上午在高雄復興三路鋁業公司老宿舍附近將原貨交還婁員送交金匪,兩日後由金付給酬金新台幣二萬元(新台幣以下同),婁于當晚九時許以其中一萬元在新光大樓下交付顏員。(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6條0項3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曾念祖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6條0項3款)
審理人
孟舒存(審判長)、曹肇揆(審判官)、成大崐(審判官)
書記官
張凱輝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高曉明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曹旺春部分撤銷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審判長)、王宗(審判官)、成鼎(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明字第24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宋長志(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侍秘字第0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彥士(總統府秘書長)、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張祖詒(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高曉明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台統(二)忠字第00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彥士(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高曉明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曹旺春部分撤銷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審判長)、王宗(審判官)、成鼎(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覆高曉明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曹旺春部分撤銷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鮑亦範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0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