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7)檢起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第四處高雄特交組中校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曹旺春係本局第四處高雄特交組中校組長,顏嘉男係同組少校安全參謀官,婁鄰頤原係本局專任台港海上交通,于六十五年八月間受潛匪金天頌(在逃)利誘為其自香港干德道35B-2共匪駐港統戰份子曾太太(名不詳)提取速賜康原料(PENTAZOCIEN)來台,製造針劑銷售戕害國民身心,當其赴港前,曾徵得顏員同意由其利用免檢身分攜帶上岸運出港區,約付酬金,因而婁員于同月底由港返抵高雄時,即將曾匪交其運台之速賜康原料一包(重一公斤)交由顏員帶出高雄港區,當日上午在高雄復興三路鋁業公司老宿舍附近將原貨交還婁員送交金匪,兩日後由金付給酬金新台幣二萬元(新台幣以下同),婁于當晚九時許以其中一萬元在新光大樓下交付顏員。(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6條0項3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曾念祖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