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國樑因案羈押於本部軍法處看守所於民國四十六年五月底某日晚九時許對同房押犯朱瑞坤私談大陸建設如何完好並向朱某索取枕前放置之筆記本在空頁上書寫「我求多學點東西我將來也可替國家出點力毛主席領導我們才能走向光明大道現在中國全靠共產黨領導他的政治勝過一切軍民一致上下一致……」等反動語句之字條一張交朱觀看朱瑞坤乃將該項字條撕下密報看守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9日